买房热无时不在
能拥有自己的小屋固然是好事
但一股脑买了房又不想付余款
这算咋回事
近日平潭法院审结一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岚小法带你走进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林某向某开发商购入一套商品房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总价为105万元
林某付了首付30万元
余款将由银行按揭贷款75万元支付
然而银行发放了相应贷款后
林某却未能按期偿还贷款
大不了房子我不要了,
银行爱怎么着怎么着。
截至2019年7月开发商共替林某垫付贷款7万元
随后开发商一纸诉状向法院起诉
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偿还开发商代垫款本息计7万余元
并支付违约金21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林某未按期还款,致使开发商为其垫付了按揭贷款本息七万余元,已构成违约,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开发商主张的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按购房总价款20%计付即21万元(105万元×20%),亦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购房要结合收入情况
量力而行
法官
提
醒
断供现象频出,反映了不少购房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觉得,断供以后,“大不了房子我不要了,银行爱怎么着怎么着”,其实不然。所谓的“弃房断供”,其实属于一种违约行为,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会造成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原标题:《法官说法 | 房子“断供”,有什么法律后果?》